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杨惠萍专栏

* 彩电市场价格联盟能否进行到底?
* 土洋激素王演义官渡之战
* 管理咨询老实种地 踏实打粮
* 汉普为现代管理咨询撒播火种
* 应用:电信信息化的新焦点
——神州数码副总裁于立山恳谈中国电信行业信息化


彩电市场价格联盟能否进行到底?

杨惠萍



彩电价格联盟:外部遭遇讨伐,内部各自为政,最低限价频频失守。

“热点三人行”:

嘉宾:

林毅夫: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
王建平: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

主持人:

杨惠萍

违法事实难回避

主持人:九十年代以来,我国经济生活中以行业限价、自律价等形式出现的价格联盟、联合抵制、强制交易事件时有发生。近来,九家彩电企业根据自定标准发布彩电行业最低限价,更是引来各方关注。国家计委价格处明示此乃相互串谋操纵市场的违法之举,公众与媒体的质疑、批评之声也不绝于耳。结盟企业辩称,限价是为反对行业内低价倾销和恶性竞争所采取的无奈之举。

林毅夫:目前彩电行业的这种价格联盟实际上是希望在产业内部、在企业之间形成一个价格卡特尔,以垄断定价的方式把价格提高。而《价格法》第三条明确规定,价格必须是“由经营者自主制定,通过市场竞争形成”的。故价格联盟显然违反了《价格法》的精神。

另外,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14条规定:“经营者不得捏造、散布虚伪事实,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、商品声誉”。但联盟者在形成价格卡特尔的同时,宣布其他以低于行业价格销售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。这一说法显然缺乏事实根据,所以我认为理应视为违背了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。不管联盟者给出何种解释,法律终归绕不过去。

纷争的焦点在于竞争中是否存在“低价倾销”,我认为没有。举个很简单的例子,我们来看看长虹:彩电行业率先降价的企业就是长虹,而且近几年来长虹始终不曾停止对价格手段的运用,但长虹今天仍旧是盈利企业。

从经济学角度,衡量一个企业是否低价倾销,关键是要正确界定成本价格。首先,成本指的是一个经营者自己的成本,而非行业的平均成本。不同的企业,其资源配置、技术水平、管理风格、商业信念各不相同,因此生产成本会有很大的差别。再者,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亏损最小化的前提下,产品定价的依据是该企业的边际成本,即增加生产一个单位的产品所要增加的成本,而不是该个企业生产的平均成本,这是最基本的经济学道理。一个企业,通过把改进生产、技术和管理的好处让消费者分享的方式来取得市场份额,我想这是完全合法的。市场竞争的常态就是决不会保证每个企业都赚钱,你不能因为自己不赚钱就说人家都是低价倾销。

我也不认为前一阵的价格竞争就是恶性竞争,因为产业并没有因此衰退,相反还仍保持了不断前进的步伐。评价竞争是不是恶性竞争,要看竞争所导致的产业走向是不是良性的和健康的。

王建平:从我对企业的研究来说,理想的状况的确是这样的。但如果放在大环境下看,我们的企业在传统体制和新体制的磨合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怪圈。由于社会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,企业在确定成本价格时往往不能遵循国际惯例,通过公认的、科学的方法来确定。譬如人力成本问题,在我国始终是一个特殊因素—闲置人员应该下岗,从理论上是很容易说清楚的;但考虑到政治和其他一些社会因素的负面影响,企业可能很难裁员。

《价格法》是一部政府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的立法。市场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两大方面。立法的目的是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益,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。从这个角度上讲,不能只看到消费者是否受到伤害就去约束经营者;反之亦然。这里有一个市场调节的作用。换句话说,立法的初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,要的是市场经济规律的调整,人为的调控是辅助作用。所以对价格战基本判断要基于是否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,有利的就应给予保护、促进;不利的应给予打击、限制。

价格同盟和价格战的形成有其具体原因,首先,我们的市场处于初级状态,有很多不规范的东西,这些不规范的事情又不可能全部限制住,因为这对于培育市场也是不利的。其次,资源配置有一个过程,在此过程中肯定有偏的时候,也可能矫枉过正,总之是在不断调整。


法律不是万能的

主持人:比较奇怪的是,在国外价格卡特尔偶尔也会出现,但企业一般都是极其秘密地进行。在国内从1998年8月有关部门印发《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》之后,陆续出现平板玻璃、农用机械、轿车等产品的价格卡特尔,都是非常公开的行为,企业甚至大开新闻发布会,广泛“知会”天下,惟恐世人不知。另一面,政府有关部门除了“黄牌警示” 之外好象也别无它计。有关人士指出,立法的滞后和缺乏可操作性是此类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,譬如我国现在还没有《反垄断法》。

也有部分法律界人士为企业鸣不平,认为目前国家法律尚不尽完备,管理力度不够,因此企业被迫做本该由政府来做的事情。

林毅夫:我认为现有的《价格法》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与《反垄断法》在精神上是一致的。当然,现有的法律法规也需要随着产业前进的步伐不断调整、完善。譬如,国外对于价格卡特尔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,而我国处罚力度相对较弱,不足以震慑犯规者。其二,一些国家有专门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来管理和规范企业竞争,而我国是由价格部门管理,管理的权限和力度都比较薄弱。加上很多企业与政府部门、地方产业部门有千丝万缕的关系,甚至还有产业主管部门直接出面组织卡特尔。1998年政府出台上述价格自律法“意见”时,提出了以包括限产抬高价格等方式搞行业自律,我当时就写过一篇《自律价制度不宜实行》表示反对。

当然,我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,对于反对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,维护公平竞争,政府官员也有一个接受的过程。

王建平:事实上,有关方面不是不能管,也不是管不了。在我国,不仅《价格法》,很多法律的监督、实施的措施保障都是不健全的,这是客观因素。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讲,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的实施是有多方面因素的。首先,立法者制定的法应有可操作性。其次,执法者应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推选法律,监督法律实施,制裁违法行为。另外,守法者也应学法、懂法和守法。所以法治包括立法、执法、守法几个方面,现在执法很弱。比如说在《价格法》这么长的一部法律中,有关法律责任部分只有四五条,而且规定得还较为原则,且至今没有出台细则,因此执法部门很难依照它作出一个准确的认定。因此,法律条文的修正还是要抓紧。另一方面是执法者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范来推选法律,监督法律实施,制裁违法行为。所以,法治是包括立法、执法、守法几个方面,现在我们的执法很弱。

很多人认为我国执法上有令不行,有禁不止,因为我国执法机构不健全,管理各自为政,与此相关的理论有地方保护、部门利益、司法人员素质低、资金经费紧张等。但我觉得这忽略了中国的基本国情。在中国,最强大的是行政力量,最高的是政府命令。没有政府想做而做不成的事。卫星上天,两弹爆炸,有政府的强力支持,所以都做到了。因此,关键还要看政府的关心。
客观地讲,在立法、司法、执法的过程中,特别是在执法过程中,政府已经做了很大的努力,但是目前看来,抓的力度和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仍不成比例。

主持人:这意味着,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,企业与政府都需要各归其位,各谋其政。企业不是执法部门,“规范行业”、“维护公理”的旗号不应由企业来打。企业的定位只能是做 “经济动物”,遵守规则。政府的职能是制定并完善规则,加强管理,堵漏补缺。

王建平:的确如此。法律规范是全社会的行为准则,任何行为都必须在法律规范内进行,只要法律是现行的、有效的,你就必须遵守—即使它可能已经不太适应新情况了。

法律本身不是万能的,我们不可能期望通过立法解决所有的问题。法律的约束之外,还有市场的约束、企业自我的约束等。而我们在这几方面都有欠缺。我认为,政府对市场减少行政干预后,经济生活中将会更多地强调市场自律行为,自律是通过行业特别是行业内的主要企业的自律行为来体现的。也就是说,如果行业当中有大多数企业形成一种行为的自我约束规范的话,那么我们就应该保护它。这就是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形成的行业自律原则,或者叫市场惯例。这是要肯定的,而且要逐渐以此来代替政府的行政干预。反之,有些属于个别企业、少数企业或者是占有优势的企业的联盟行为,客观上讲就形成了垄断,形成了对市场的限制,尤其是对市场发展的限制。

总之,市场本身是有缺陷的,政府必须有所作为,否则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。自律必须通过具体的措施来实现,不能以道德标准来描述。这同时就需要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控制和规范企业行为。


猫鼠游戏还会玩儿多久? 

主持人如果说,从前在我们没有加入WTO的压力的情况下,价格联盟、价格保护可能只是让消费者利益受损;而今天,中国加入WTO在即,如果依然固守价格保护,国外企业很可能凭借“先行优势”对本土企业造成严重冲击,这样,受伤的就是整个产业。有消息称,此次彩电联盟引发的论争和大讨论,促使有关方面正在加紧制定我国的《反垄断法》。

王建平我国的价格政策和价格管理方式是在探索中产生的,而且不断面临新的冲击。应该说,价格管理的方向、方式、立法都是比较好的。至于说要不要规范,答案是无疑的。绝不能让它形成一个无序的、导致摧垮市场的结果。

我国《反垄断法》的制定迟于《反不正当竞争》,而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的内容本身应包含在《反垄断法》之中。比如说政府干预行为,政府指定销售行为,都不是简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性垄断。有观点指出,正是行政性垄断阻碍了我国《反垄断法》的建设。

在市场初期的培育阶段,这种行为可以理解。只有经历前期痛苦的过程,才会一步步走向立法的有序。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寻找一个最佳捷径,把痛苦减至最轻。

首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,这是最基本的要求。但不能不看到,传统的管理体制和以人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系,使得决策中人的因素过大。这会导致改革中一些滞后因素的产生。如果我们严格按照规律走,就会少一些挫折,少一些失误。但这一切毕竟是要由人领导,人的因素影响过大就会偏离发展规律这条线路。偏离多少取决于人们的认识水平、认识能力以及决策水平。现在我们在这些方面仍须大步提高。

对于企业来讲,下一步应该追求竞争创新,应从价格竞争转向包括技术的创新、管理的创新等更高层次的竞争中去,尤其是在信息时代,这方面的要求更加突出。另外,企业的经济实践,在某种程度上不断推动着立法的完善和进步—这也是此次大讨论的意义之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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